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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发布,10月30日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 2020-10-12 14:47:28

来源: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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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发布,2020年10月30日开始施行。

具体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缴存

1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明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应当参照所服务单位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将与保山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保山市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中。

2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协议内容。

3

完善自愿缴存人员参缴条件

明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意自愿缴存的,可以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明确缴存义务期,期间履行缴存义务。

4

规范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原则上四舍五入。

5

规范缴存基数

要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每年核定1次,年内职工工资变动的在当年不作调整。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当与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6

明确自愿缴存人员的封存条件

允许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在封存满一定期限后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7

规范异地转移

对职工调出保山市并在外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将保山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的资金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进行线上划转到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提取

1

完善提取范围

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规范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未就业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9种。

2

增加了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对房屋产权的要求

明确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应当拥有房屋产权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了无产权直系亲属间的互助提取。

3

增加了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对房屋坐落的要求

要求职工所购建房屋应当坐落于职工或者其配偶、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地、工作地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

调整租房提取的条件

取消了职工及配偶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因购建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只需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

5

规范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条件

⊙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购建房日期与贷款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再做要求,对住房面积也不再限制。

⊙对在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与在本地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一样允许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

调整提取申请时限

将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12个月。

7

规范提取间隔时限

⊙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如果以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本次提取应当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方可申请提取。

⊙职工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应当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满12个月。

8

增加失信惩戒内容

将失信人的惩戒期限明确规定为5年,即取消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9

明确不办理提取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

⊙偿还以非住宅用房申请的住房贷款或者偿还非住房贷款的;

⊙以继承、赠与、换证、分户、合并和等价置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不以整套房屋全部所有权进行交易的;

⊙与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权人共同购建住房的;

⊙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近5年内被认定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贷款

1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规范为在保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对购建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要求必须为普通自住住房】

2

规范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

对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调整为拟购建房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即:“认房不认贷”

3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次数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4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和申请流程

⊙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申请时限调整为12个月,即在发生购房行为的12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二手房以及自建房贷款的贷款流程调整为在与售房单位(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过户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5

实行存贷挂钩

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目前倍数拟按20倍执行,同时规定了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之和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保障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6

简化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方式

对借款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以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7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方式

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施工方账户内。

8

增加失信惩戒内容

将失信人的惩戒期限明确规定为5年,即取消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9

明确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

⊙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与父母、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权人共同购建住房的;

⊙房屋产权有异议或法律规定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的;

⊙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近5年内被认定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中近5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的;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名单的;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责任编辑: dal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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